2006年2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首个环境问责制出台 官员瞒报污染可开除
延误污染事故处理可开除;自然保护区不得擅搞旅游;接举报不办理者将被记过;为受检单位报信者将撤职;擅收审批费者可直接撤职
  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月20日公布施行。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
  这是中国首部为追究环保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而制定的专门规章,是中国政府为强化环境执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暂行规定》共16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纪律责任、案件移送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等等。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等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